
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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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司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27,5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以上股东是截止2018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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