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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2-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2-03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二O一六年二月

目录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 公司的设立......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19

六、 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22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8

八、 公司的业务......3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6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3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社保缴纳情况......76

十七、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等标准......82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3

十九、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84

二十、结论意见......84

金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毛惠刚律师、韩春燕律师作为关于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

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挂牌审查一般

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

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

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保证所

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保证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

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金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或者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

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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