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5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二)公司拟定上市后未来三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一)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本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五、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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