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7593 证券简称:每日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不
便披露的,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本条所述的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履行内部审核流程,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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