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1
证券代码:837606 证券简称:晶奇网络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后的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经于 2020 年6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收益,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议案,其中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立项报告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事项应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随立项申请一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或者投资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其他投资项目比照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规定。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者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其余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对于总经理决策项目,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决定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而由董事会决议。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资产重组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