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7617 证券简称:中昱华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4 日召开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范围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监事会和监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第七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可提议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三章 监事会议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的次日安排监事会秘书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并将议案的内容发送给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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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拟讨论提名监事候选人事项的,会议议案中应当充分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在会议通知发出后,若拟提出新的议案或修改已提交议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召集人,并提交新的议案文件或修改已提交议案的文件。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的次日安排监事会秘书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并将新的议案文件或修改已提交议案的文件发送给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监事会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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