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会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
第十三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原宁波科信华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审计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048468998。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新梅路 299号主楼 4F-5F
邮政编码:3150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董事长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达到“客户满意、员工满意、股东满意”。
执行“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方针,恪守“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的执业原则,创建“诚信、务实、勤奋、协作”的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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