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
或“公司”)签署的《辅导协议》,招商证券作为骏鼎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辅导机构,已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向贵局提交了骏鼎达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
获得受理,现将自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日至本报告出具日(下称“本辅导期”)的辅导工作进展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辅导时间
本辅导期的辅导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
(二)保荐机构、辅导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为刘兴德、潘链、曹晓旭等三人组成,组长为刘兴德,拟签字保荐代表人由原刘兴德、潘链变更为曹晓旭、潘链。
上述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同时担任辅导工作的企业均未超过四家,并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在辅导过程中,招商证券邀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参与辅导工作,配合招商证券为公司提供专项及日常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辅导对象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人)。
本辅导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四)辅导工作内容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对股份公司持续进行调查,形成全面的整改方案(包括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的跟踪与完成、整改责任人、整改应达到的目标);
(2)组织辅导对象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发行上市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法律要求,并对规范运作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学习分析;
(3)走访核查公司重点客户、供应商,确认公司交易的真实性,了解公司所在行业上下游情况;
(4)督促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规范、合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与效果,确保实现公司战略与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5) 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审核要求,对公司在整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
2、辅导计划执行情况
在本辅导阶段,招商证券以及骏鼎达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五)辅导对象按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本辅导期内,骏鼎达为招商证券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必要的资料,有效配合了招商证券开展辅导工作,包括不限于配合招商证券召集会计师、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配合招商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工作,从而使辅导工作小组按照辅导工作计划推进上市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的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各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研发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完全独立运作、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情况
本辅导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能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做到勤勉尽责。
(四)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都严格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
公司已建立了公司治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待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相关治理制度。
(六)整改方案内容及落实情况
本辅导期过程中,招商证券不定期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讨论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