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7
证券代码:837650 证券简称:润博电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润博电子系统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修订经公司2019年4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润博电子系统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润博电子系统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要求,特制订《上海润博电子系统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合同》、《协议》或作出安排,在该《合同》、《协议》生效及作出安排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的关联方。
第七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额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作为关联交易的金额,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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