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南
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 19 号德威广场 24 层、25 层
电话:0371-55629908 传真:0371-55629088
关于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库伟明、王曼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汉威光电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汉威光电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召集,汉威光电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宋明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00,0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除公司
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
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继续聘用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100,02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