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837654 证券简称:文昌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文昌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股份比例,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持股比例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独立董事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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