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5 15:34:03 股吧网页版
瑞宝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公司 指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 指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业务规则》 指

行)》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9:00-1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