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公司 指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 指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业务规则》 指
行)》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9:00-1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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