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7656 证券简称:瑞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
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二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即偶发性关联交易,下
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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