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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7:26:00 股吧网页版
瑞宝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7656 证券简称:瑞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四川瑞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出具担保函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且关联方或者股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担保,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财务
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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