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8
公告编号:2023-037
证券代码:837674 证券简称:米乐星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相关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关于重大仲裁概况
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戚小鹏关于债务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关于电影天命图联合摄制协议之债务转让合同》、《关于网剧长白诡话联合摄制协议之债
务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向南京仲裁
委员会提出仲裁,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重大仲裁公
告》(公告编号:2022-044),并说明了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如下:
2020 年,公司、南京苏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旺公司”)与戚小鹏三方共同签署了两份债务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合同约定:苏旺公司受让了米乐星公司对冉盛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冉盛公司”)享有的债权,基于此,苏旺公司应向米乐星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合计 20445373.2 元。经米乐星公司、苏旺公司、戚小鹏三方协商一致,苏旺公司将其对米乐星公司负有的上述债务转让给戚小鹏,戚小鹏承担苏旺公司应当向米乐星公司履行的债务偿还责任。戚小鹏
公告编号:2023-037
从苏旺公司处受让了苏旺公司持有的米乐星公司的股权,故而戚小鹏愿意承担上述债务。上述合同签署后,戚小鹏已经从苏旺公司处受让获得了苏旺公司原持有的米乐星公司的股权 7,301,919 股。
公司认为,上述债务转让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当诚信履约,戚小鹏未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还款计划书》出具后,戚小鹏仍未付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裁决戚小鹏支付款项人民币 20445373.2 元及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经仲裁庭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和 2023 年 8 月 30 日两次开庭审
理本案。2023 年 12 月 13 日,南京区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下发《裁决
书》【(2022)宁裁字第 1514 号】,仲裁庭裁决如下:
1、驳回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15751 元,由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构成相关风险
根据《裁决书》,仲裁庭认为:“戚小鹏所述名义上持有米乐星股份并虚假受让苏旺公司对米乐星公司债务的事实逻辑自洽并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仲裁庭对戚小鹏所述受让米乐星公司所请求的债务非出自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还认为:“米乐星公司与戚小鹏之间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债务转让之通谋虚伪表面行为之下,借戚小鹏名义持有米乐星股份的隐藏行为法律效力的真正承担
公告编号:2023-037
者,事实上仍是米乐星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合同中所表面反映的米乐星公司与戚小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效。”
根据《裁决书》,公司可能存在股东股权代持、重大资产损失风险。
二、 公司的影响及后续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结案,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仲裁及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调查此事,避免对公司及投资人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 公司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可能存在股东股权代持、重大资产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谨慎决策,并注意投资风险。
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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