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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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
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10:
0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58 号汉阳人信汇 A 栋 8 号楼三层米乐星世界
KTV 召开,由公司董事黄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311,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616,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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