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837674 证券简称:米乐星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20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南京仲裁委
员会作出的(2022)字裁字第 1514 号《裁决书》。2024 年 4 月 22 日
公司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2024 年 5 月 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将于 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 16 时组织双方
当事人庭询谈话。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戚小鹏
主要负责人:41232619750420211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及债务方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25 日,被申请人戚小鹏向申请人南京米乐星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米乐星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戚小鹏应当向米乐星公司支付款项 20445373.2 元,戚小鹏向米乐星公司承诺按计划付款。
戚小鹏欠付米乐星公司上述款项是基于如下事实:
2020 年,米乐星公司、南京苏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旺公司”)与戚小鹏三方共同签署了两份债务转让合同。
债务转让合同约定:苏旺公司受让了米乐星公司对冉盛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冉盛公司”)享有的债权,基于此,苏旺公司应向米乐星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合计 20445373.2 元。经米乐星公司、苏旺公司、戚小鹏三方协商一致,苏旺公司将其对米乐星公司
司履行的债务偿还责任。
戚小鹏从苏旺公司处受让了苏旺公司持有的米乐星公司的股权,故而戚小鹏愿意承担上述债务。
上述合同签署后,戚小鹏已经从苏旺公司处受让获得了苏旺公司原持有的米乐星公司的股权。申请人认为,上述债务转让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当诚信履约,戚小鹏未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还款计划书》出具后,戚小鹏仍未付款,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特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和理由: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20445373.2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仲裁申请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人民币 20445373.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2023 年 12 月 13 日,我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的【(2022)宁裁
字第 1514 号】《裁决书》,驳回公司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 仲裁请求和理由:
米乐星与戚小鹏就签订的《关于电影天命图联合摄制协议之债务转让合同》、《关于网剧长白诡话联合摄制协议之债务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一案中,戚小鹏及其一方证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另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庭认为戚小鹏系为米乐星公司代持股份,且代持行为有效,违反《公司
法》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据《仲裁法》第五十
八条之规定,米乐星提出申请,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
(2022)字裁字第 1514 号《裁决书》。
三、 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法院将于 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 16 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庭询谈话。
四、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阶段义务,公司已承担相关仲裁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财务产生的不利影响可控。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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