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A N T S L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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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5)第 020057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南京米乐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米乐星
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04 月 16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兴华审字(2025)第 020709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
财务报表附注十一所述,由于南京米乐星公司无法获悉上海凯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粹")、上海凯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萃")现有经营场所、经营状况,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公司向法院发起诉讼,主张其应享有对上海凯粹、上海凯萃的知情权,但因对方经营场所搬迁、人员失联,判决执行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失去对上海凯粹、上海凯萃的控制,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我们未能获取证明实际控制权转移时点的书面协议或法律文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持续性事实,导致无法准确判断不将上述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适当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本专项说明第一部分,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这些事项的金额和性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南京米乐星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判断过程如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选取净资产为基准,2024 年末净资产8,683,018.96 元,按 1%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86,830.19 元。
上海凯粹、上海凯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为
-3,424,741.80 元,本期上海凯粹、上海凯萃不纳入合并范围,其前期超额亏损在本期报表产生投资收益 4,334,741.80 元,该事项未改变公司盈亏状态。上述导致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未对退市指标、盈亏性质变化等形成实质性影响。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前段所述事项对南京米乐星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同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南京米乐星公司 2024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由于我们对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
们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南京米乐星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4 年度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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