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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2-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2-0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 录

引 言......3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8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公司的设立......12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23

八、公司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十、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4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6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4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6

十六、公司的税务......68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其他......7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1

十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71

二十、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7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以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喜乐航”、“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喜乐航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1992年4月22日和1996年6月11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年5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香港分所,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

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本所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马宏继律师和侯敏律师签字。

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马宏继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本所专职律师。马宏继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58091298,传真为(010)58091100。

侯敏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本所专职律师。侯敏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21)54049930,传真为(021)54049931。

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自2015年6月开始参与公司本次挂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向公司提交了公司应向本所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至公司处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并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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