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7681 证券简称:天池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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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
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监事会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天池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每届监事任期三年。监事可连选连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说明出具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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