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29
财达证券
关于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达证券作为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风险事项情况
近日,主办券商在查询裁判文书网相关内容时发现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生良存在风险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未及时披露,2015 年 5 月 18
日,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下属万盛支行与张会东、郭小琴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 540 万元,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5 月 14 日,利率为
月息 7.933333‰,按季计付利息等。与田生良、侯咏梅、刘宝、刘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平罗县民向殡仪服务中心、宁夏原歌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钊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仅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其余款项到期后始终未予偿还。
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张会东、郭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5399500 元,支付利息 1078468.74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合计 6477968.74
元;2017 年 6 月 15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罚
息利率即月利率 11.9‰计算;
(2)被告田生良、侯咏梅、刘宝、刘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生良、侯咏梅、刘宝、刘娟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会东、郭小琴追偿;
(3)被告平罗县民向殡仪服务中心、宁夏原歌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钊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对张会东所有的房权证平字第 2013-14504 号房产、平国用(2005)第 224 号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的权益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罗县民向殡仪服务中心、宁夏原歌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钊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会东、郭小琴追偿。
2、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未及时披露,2015 年 7 月 14
日,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下属万盛支行与张会东、郭小琴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 300 万元,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利率为
月息 8.08334‰,按季计付利息等。与田生良、侯咏梅、刘宝、刘娟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平罗县民向殡仪服务中心、宁夏原歌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钊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仅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其余款项到期后始终未予偿还。
债权人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张会东、郭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999500 元,支付利息 621910.85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利息以月息 12.125001‰计算;
(2)被告田生良、侯咏梅、刘宝、刘娟、平罗县民向殡仪服务中心、宁夏原歌葡萄酒庄有限公司、宁夏钊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宁夏原歌葡萄酒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公司股东田生良为张会东、郭小琴向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逾期后,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田生良应为张会东、郭小琴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并依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田生良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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