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3
证券代码:837690 证券简称:中艺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2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南京中艺建筑
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 14435.9 元;对被告高加亮在上述判项一项下的债务,被告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缴出资 126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加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高加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子公司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高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子公司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子公司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设计院公司)、高加亮、高杰、王瑞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艺科技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加亮向原告缴纳出资 359 万元;2、判令被告中艺设计院公司向原告
缴纳出资 30 万元;3、判令被告中艺设计院公司在 150 万元、被告高杰在 120
万元、被告王瑞在 54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高加亮的上述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 年 8 月 1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作出(2024)苏 0106 破 70 号裁定书,受理原告的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的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2016 年 10
月 18 日,被告高加亮、中艺设计院公司、高杰发起设立中艺科技公司,注册资
本 600 万元,分别认缴 120 万、360 万元、120 万元出资,出资期限 2056 年
9 月 29 日。2017 年 4 月 26 日,中艺设计院公司将其 54 万元出资对应的股
权无偿转让给被告王瑞。2018 年 10 月 20 日,王瑞又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高
加亮。2020 年 月 26 日,高杰将其持有的 120 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无偿转让
给高加亮。2023 年 4 月 27 日,中艺设计院公司将其持有的 192 万元出资对
应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高加亮。根据管理人对中艺科技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调查,高加亮转入中艺科技公司银行账户且备注为“投资款”的款项合计 61 万元,未出资到位 425 万元;中艺设计院公司转入中艺科技公司银行账户且备注为“投资款”的款项合计 180 万元,未出资到位 180 万元;被告高杰、王瑞无任何出资。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故被告中艺设计院公司、高杰、王瑞应在各自转让未到位出资范围内,对受让方被告中艺科技公司的应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现中艺科技公司已经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为履行管理人职责,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故提起此次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高加亮向原告缴纳出资 359 万元;2、判令被告中艺设计院公司向原告缴纳出资 30 万元;3、判令被告中艺设计院公司在 150 万元、被告高杰在 120 万元、被告王瑞在 54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高加亮的上述出资承担补充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高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 329 万元;
二、被告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艺建筑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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