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691 证券简称:中豪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资产变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包括对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提供的合计担保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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