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691 证券简称:中豪科技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
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
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
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
主要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设有对外投资管理岗位,其主要职责是:参
与制定本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承担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投资及投资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一)公司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一)标准的,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四)公司新建项目、技改项目投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上述属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审议程序。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有关项目专家、会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项目专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对项目持否定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否定意见进行讨论。该项目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讨论该项目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八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
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步形成主业突出、
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
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单位的初步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确定投资方案报公司审批。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协助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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