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694 证券简称:ST 太和华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时限内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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