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694 证券简称:ST 太和华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太和华美(浙江)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 四 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 六 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全国股转让公司 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
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露或者指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
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
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
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
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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