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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50:43 股吧网页版
ST太和华: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7694 证券简称:ST 太和华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太和华美(浙江)医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 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太和华美(浙江)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应当积极督促公 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秘书应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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