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23
证券代码:837696 证券简称:肯特催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1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规范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优先股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须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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