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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27

关于对浙江新维狮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新维狮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维狮),住所地: 嘉
兴市新丰镇新禾路 177 号。
郑晓冰,男, 1987 年 7 月出生, 新维狮实际控制人之一,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 新维狮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12 月 3 日,新维狮与嘉兴市新丰特种纤维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晓炜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新丰特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南
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新维狮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为新丰特种向农行南湖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债权
- 2 -
最高余额为 2039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04%。
针对对外担保事项,新维狮的公司章程己载明相关决策权
限和程序, 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新维狮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郑晓冰对以上对外担保进行了审批,违
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新维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郑晓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 3 -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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