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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5 18:38: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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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35
当事人: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宏股份),住
所地: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
刘会同,男, 1969 年 7 月出生,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天宏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 2017、 2018 年发生多笔重大诉讼, 且公司、 实际控制
人、 三名董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 2016 年为关联方保定天宏鞋材有限公司 600 万元借款
提供担保; 2017 年为实际控制人刘会同 1988 万元借款提供担
保; 2018 年为实际控制人刘会同 8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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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天宏股份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构成《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
六条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天宏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
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天宏股份的上述行为,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的刘会同
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4.1.4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宏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会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天宏股份及刘会同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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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2019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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