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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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宏股份),住
所地: 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
刘会同,男, 1969 年 7 月出生,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天宏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 2017、 2018 年发生多笔重大诉讼, 且公司、 实际控制
人、 三名董事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 2016 年为关联方保定天宏鞋材有限公司 600 万元借款
提供担保; 2017 年为实际控制人刘会同 1988 万元借款提供担
保; 2018 年为实际控制人刘会同 8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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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天宏股份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构成《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
六条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天宏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行
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
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天宏股份的上述行为,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的刘会同
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4.1.4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天宏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会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天宏股份及刘会同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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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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