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新增未披露重
大诉讼和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揭示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主办券商”)系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股份”或“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在履行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经主动核查发现挂牌公司存在新增重大诉讼和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以上事项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也未通知主办券商。
一、涉及重大诉讼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经主办券商主动查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及其他相关网站查询到已挂网公示的法院判决书,并与企业进行核对,整理新增的重大诉讼(参考涉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情况如下表:
序号 案件编号 判决书时诉讼标的是否涉及信备注
间 金额 息披露违规
(2018)冀0629民 600万元+利 银行金融借
1 初335号 2018.8.1 息 是 款合同纠纷
(2018)冀0606 800万元+利 是 民间借贷纠
2 民初3676号 2018.12.14 息 纷
(一)(2018)冀0629民初335号诉讼
1、审理法院: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2、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被告人:保定天宏鞋材有限公司、保定奇迈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刘会同、徐红艳、张卫东、陈杰金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2016年SME保借字28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用途为购进原材料;并约定了借款利率与计结息方式、违约处理等事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同日,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年SME保保字285-01号、2016年SME保保字285-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四、被告五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年SME保保字285-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保证合同均约定了主债权内容及其发生期间即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即最高本金余额600万元人民币及基于该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保证方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即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六、被告七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年SME保抵字28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主债权内容及其发生期间为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即最高本金余额600万元人民币及基于该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并以望房权证望都
县字第××号房屋、望让国用(2012)第0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于同日即2016年10月18日依据2016年SME保借字28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申请一次性提款,提款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原告依申请于2016年1l月7日向被告一发放了借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一偿还部分利息后不再偿还借款,截至2018年3月11日,尚欠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86,078元,共计6,286,078元。
4、判决情况
经审理,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29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天宏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607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11日,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2016年SME保借字28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二、被告保定奇迈克鞋业有限公司、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刘会同、徐红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保定天宏鞋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张卫东、陈杰名下的望房权证望都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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