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7710 证券简称:东大高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0 年 4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 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
财产安全,哈尔滨东大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告编号:2020-017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公告编号:2020-017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内容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应当由被担保对象按担保额的两倍净资产额提供反担保。
所涉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30%或净资产 50%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须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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