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37711 证券简称:精棱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
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投资管理审批权限:
交易标的额或成交金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或等于1.5亿元的交易。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置)、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批;以及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
委托经营)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股东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组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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