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27
关于对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8】第157号
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奥特)董事会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开发支出、研发费用
你公司开发支出期初余额为10,765,675.72元,期末余额为10,723,166.42元,报告期仅“HA-TD1000透地通信系统”项目转出42,509.30元计入本期损益,其他研发项目均未发生变动。
你公司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为10,173,294.50元,上期发生额为777,930.17元。
请你公司说明:
(1)开发支出所列示研发项目的开发进度,本期未产生费用或费用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
(2)本期研发费用10,173,294.50元涉及的主要研发项目、研发进度等情况。
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说明挂牌公司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确认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期末余额均为1,581,737.02元,均为坏账准备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初、期末金额均为4,760,579.89元。你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为10,548,913.50元,期末余额为14,345,701.22元,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为5,160,838.46元,上期发生额为4,760,579.89元,均为坏账损失。
请你公司分别列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期初、期末差异金额,说明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依据,以及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
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说明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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