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7736 证券简称:永乐文化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建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知悉、暂未知悉
(二)被告 1 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聘请、暂未聘请
(三)被告 2 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波
法定代理人:无
公告编号:2020-002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聘请、暂未聘请
(四) 被告 3 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王仞
法定代理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未聘请、暂未聘请
(五)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合同纠纷
2017 年 7 月,原告、被告 1 及案外人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
方共同签订《关于钜星永乐演艺私募投资基金之合作投资协议》。2017 年 8 月,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原告以钜星永乐演艺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与被告 1 组成投资联合体,以被告 1 名义投资于联合体选定的投资项目,并分享投资收益。合作投资项下的投资期为两年,自原告将募集的投资本金缴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计算。
2017 年 9 月 6 日,原告依约将通过钜星永乐演艺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共计
人民币 184,933,100 元缴付至共管账户,根据协议约定,投资期应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到期。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被告 1 回函,协商还款时限,承诺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分期归还投资本金及收益。
由于承诺期满后,被告 1 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沟通未果,故予起诉。
(六)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返还剩余出资本金人民币 171,643,1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人民币 24,195,413.91 元;
3、判令被告 1 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5,000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
保全担保费以及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七)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0-002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获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产生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争取与原告达成和解,尽力避免对公司及投资人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结,暂无法预知诉讼结果对于财务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法院传票。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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