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5 18:23:01 股吧网页版
诚进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5


证券代码:837741 证券简称:诚进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诚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将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 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固耐特围栏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
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募集资金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挂牌公司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 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挂牌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挂牌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