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7747 证券简称:长江文化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中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4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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