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美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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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5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北京泰美好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于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逐一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1%。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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