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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1:05:26 股吧网页版
宏天信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758 证券简称:宏天信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定向增发新股或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本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子公司除外)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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