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7758 证券简称:宏天信业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宏天信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
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一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
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缴税款的,公司应当说明扣缴税款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
第十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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