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7763 证券简称:ST 大华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条规定须提交股东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 东大会审议。除按本条规定须提交股东
事会有权审批。 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事会有权审批。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董事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
的股东名册。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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