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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9:23:16 股吧网页版
ST大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763 证券简称:ST 大华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关联方的范围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指定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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