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7770 证券简称:紫科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 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和《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20%、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4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500 万、一年内累计贷款金
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的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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