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4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7772 证券简称:中创水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股权司法冻结概述
(一) 基本情况
(1) 公司股东余胜者持有公司股份8,75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13.70%。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6,562,5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2,187,5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8/8/30起至2021/8/29止。冻结股份将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2) 公司股东余胜者持有公司股份8,750,000股被司法冻
结,占公司总股本13.70%。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6,562,5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2,187,5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8/11/9起至2021/11/8止。冻结股份将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3) 公司股东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1,666,667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33.93%。在本次被冻结的
公告编号:2019-004
股份中21,666,667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8/8/30起至2021/8/29止。冻结股份将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4)公司股东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666,667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33.93%。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21,666,667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8/11/12起至2021/11/11止。冻结股份将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5)公司股东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666,667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33.93%。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21,666,667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2018/12/26起至2021/12/25止。冻结股份将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二) 发生本次股权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
(1)控股股东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余胜者
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8)浙0302执674号]。根据该裁定书的记载: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大洋铸业有限公司、浙江良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余胜者、陈小康、余映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
公告编号:2019-004
行于2018年8月30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93%的股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93%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6,385.8169万元,浙江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166.6667万元,冻结出资额2166.6667万元,占注册资本33.93%),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冻结余胜者持有的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0%的股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余胜者持有的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0%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6,385.8169万元,余胜者出资875万元,冻结出资额875万元,占注册资本13.70%),冻结期限为三年。
(2)实际控制人余胜者收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302执8440号]。根据该裁定书的记载: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余胜忠、余胜海、谢爱芬、余胜者、陈小康、叶显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8年11月9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余胜者持有的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70%的股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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