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7777 证券简称:中山爱科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中山爱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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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山爱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爱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山爱科数字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股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过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关于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制订、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其他公司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40%以上;
(十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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