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青博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7784 证券简称:中青博联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青
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业务
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或http://www.neeq.cc)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