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6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7801 证券简称:华鑫物流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凤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慧涛 、贾丽阳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征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留柱 、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桂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留柱、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宋征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留柱、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陈桂霞
公告编号:2021-01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留柱、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舞阳支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经双方协商,原告和被告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借款 1850 万元,双方同时在合同中对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 定,被告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司以和中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签订的《最髙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的自有房地产为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 司、宋征先、陈桂霞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司、宋征 先、陈桂霞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河南华鑫漯 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 1850 万元的银行贷款。
贷款发放后,被告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时结清贷款本 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贷 款本息、罚息及复利。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1850 万元及从 2020 年
7 月 21 日开始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应计算至贷款本息 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2、原告对被告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司抵 押的房地产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司、宋征先、陈桂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诉讼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公告编号:2021-015
议:
一、被告河南华鑫漯阜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
支行借款本金 1850 万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止按照中原银(漯河)流贷字 2019 第 240060 号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标准计算);并按如下分期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责任: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返
还借款本金 80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前返还借款本金 80 万元;以后每月
的 6 日前返还借款本金 80 万元直到 2023 年 3 月 6 日前返还剩余未还借款本金
及利息。
二、被告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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