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10
证券代码:837801 证券简称:ST 鑫物流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舞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保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 、暂不知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舞阳县华鑫面粉有限责任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书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姓名或名称: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征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姓名或名称:舞阳县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桂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姓名或名称:张书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姓名或名称:宋征先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姓名或名称:陈桂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姓名或名称:张玉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不知悉、暂不知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舞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农行舞阳支行”) 与被告舞阳县华鑫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面粉”)分别签订了七
笔借款合同,累计发放贷款本金 9,344 万元,已偿还贷款本金 8,899,512.87 元,
剩余贷款本金 84,540,487.13 元未清偿。为了确保七笔贷款的清偿,原告与华鑫 面粉、河南华鑫漯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物流”)、舞阳县华鑫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置业”)、宋征先、张书民、陈桂霞和张玉花分 别签订了担保合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分别对七笔贷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 担保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与华鑫面粉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600 万元,贷款合同号为 41112101-2018 年(舞阳)字 0002 号,年利
率 5.484397%,期限 12 个月,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止,该笔贷款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逾期至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第 5.3.1 条“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的约定,被告华鑫面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
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原告与被告华鑫物流签订了壹份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抵押人华鑫物流名下位于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 县城厦门路东段南侧的仓储用地和仓储厂房对该笔贷款中的 600 万元本息的
清偿提供抵押拒保,抵押担保期限为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22 年 3 月 6 日期
间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玖万元整,并办结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宋征先和陈桂霞夫妇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合同》,承诺以家庭共间财产对该笔贷款 600 万元本息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均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2019 年 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华鑫面粉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 650 万元,贷款合同号为 411101-2018 年(舞阳)字 0006 号、年利
率 5.484397%,期限 12 个月,贷款期限白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 月 7
日止,该笔贷款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逾期至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第 5.3.1 条“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的约定被告华鑫面粉应当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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