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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4 15:39:02 股吧网页版
韩升元: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4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10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学主持,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8日。

经核查,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27,2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0.49%。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2019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19年度拟增加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序 关联交易内 预计发生金 预计发生金 上年实际发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号 容 额(元) 额(元) 生金额

公司向其采
莱芜永保 购买原材料、

接受或提供劳 购原材料
1 电子有限 设备、燃料、3,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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