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2024)百圣法意第 号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新地中心一期3005室
电话:025-86755003
二零二四年六月
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凤蝶”)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虎凤蝶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虎凤蝶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30 日,虎凤蝶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30 日,虎凤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站(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南京虎凤蝶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同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4 时 30 分至 15 时 30 分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
中路391号南京报业传媒大厦1幢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所述内容一致。
经查验,虎凤蝶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虎凤蝶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由总经理眭军杰主持。
2、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进行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17,150,000 股,占虎凤蝶股份总数的 1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虎凤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相关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事项保持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 17,15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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